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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0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南通市财政局

通人社(L)〔2010〕1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崇川、港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全面提高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及省市有关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就业培训对于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的作用,宣传各地和单位促进就业培训的好做法。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二、突出职业技能培训重点。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三、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施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满足劳动者的意愿、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

1.健全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且有就业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实行6至12个月的定向专业技能培训。

2.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对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与岗位考核、工资待遇相衔接的机制;鼓励用人单位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就业培训机构,对新吸纳城乡失业人员,结合岗位要求组织开展岗位培训。

3.结合市场需求和城乡失业人员的特点,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实用技能培训。

4.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依托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结合创业项目开展创业培训。

四、强化培训的有效性。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考核标准,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检验培训质量效果的主要标准。国家有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职业(工种)由用人单位或定点培训机构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技能鉴定;国家未颁布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考核发证。

五、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扩大培训补贴范围。补贴对象由现行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扩大至已办理录用备案的各类新到岗人员。

(二)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在综合考虑培训耗材、教学实训复杂性、培训课时长短、技能培训等级高低等直接成本的同时,适当考虑培训工种市场紧缺程度因素。市场紧缺工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场情况每年年初发布。2011年《南通市区紧缺工种目录》见附件1。

(三)增加培训激励措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实现就业的,给予适当奖励。

1.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市区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免费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培训机构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和每人400元的获证奖励。

2.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市区用人单位在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城乡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补贴标准50%的培训补贴,也可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属市场紧缺工种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200元的获证奖励。

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在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凭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0%的培训补贴和每人200元的获证奖励。属市场紧缺工种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3.城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

①个人申报

市区城乡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实用技能培训或自学成才,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和每人400元的获证奖励。

市区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年在校生,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400元的获证奖励。

②定点培训机构申报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市区城乡失业人员,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和每人400元的获证奖励。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市区城乡失业人员,参加《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附件2)以外技能培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同财政部门根据其培训成本给予培训补贴。

培训对象因就业需要,一年内再次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在210元限额内、中级及以上在22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以由城乡失业人员持有关资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享受,也可由组织培训鉴定的用人单位、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5.推荐就业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市区城乡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促成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补贴。

6.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仍按《南通市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意见》(通劳社就[2009]27号)执行。

2011年1月起,组织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相关补贴及奖励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

1.南通市区紧缺工种目录

2.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职业技能 培训 工作 意见

抄 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及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