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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关于进一步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7日

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文件

通专发〔2016〕6号

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

关于进一步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

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发〔2010〕42号”、“苏民安〔2012〕53号”、“苏政发〔2013〕161号”、“苏民安〔2014〕19号”等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机制,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放大现代化示范职业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大力开展多元办学,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视同于普通学制教育,实行“五一样”政策,即与全日制学生一样招生、一样教学、一样管理、一样推荐就业、一样助学解困,努力实现退役士兵技能教育培训取证合格率95%以上。

2.在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由学校培训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专业部按照培训计划具体实施的原则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报名率、报到率、到课率、参考率、取证合格率等为主要抓手,严格控制流生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招生宣传

3.严格执行市民政局招生政策,采取媒体宣传与驻点招生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覆盖每一位退役士兵,做到“角色到位、引导到位、方法到位”。根据学校退役士兵招生工作方案,暂定为每生200元,包含招生的交通、通讯、食宿等相关费用。

4.根据省民政厅“五个一”的招生宣传工作要求,对来民政部门登记报到的,确保一次当面宣传,人手发放一册培训指南。

三、实施教学

5.认真执行学校与江苏省民政厅签订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合同条款,学制2年,培训总课时不低于800课时;其中,第一年在校教育培训学习;第二年企业顶岗实习。

6.根据“够用、实用”原则,积极推进理实一体化教学方法和网络远程教育。相关专业部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相应的课程标准,(包括课程的目标任务、课程内容及教学时数分配、课程实施的要求以及建议、选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制订教学硬件设施的购置计划、维修方案,确保实施性教学计划的正常运行。完善网络教学平台教育培训课程资源库建设,安排专人维护和使用,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在线学习、练习、考试等系列教学数据。加强退役士兵专用实训室建设。

7.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定期邀请行业专家来校开讲座、授课,利用寒暑假安排教师参加专项培训,撰写培训工作经验典型材料,参加论文、课题的评审申报工作。所有任课教师每年必须完成一篇学术论文,为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展集体备课,实施理实一体化教学,指导学员完成网上课程学习,辅导答疑、练习、考核及课题报告,认真撰写教育培训教学工作总结。

8.采取全日制脱产与弹性学分制相结合、节假日集中授课与网络课程相结合等授课形式。加快推行网络教学,突出工作任务主线,安排远程教学练习、复习题或试卷集中监测,形成网络教学成果资料,切实提高教学的有效性。网络教学的管理与实施由教务处负责,专业部按照网络教学的规范化要求,须形成可检测、可实施、可评价的和及时更新的网络教学电子教材、视频(课件)、练习和考核等数据资料。

9.把好毕业成绩审核关,确保学员“双证合格率”达95%以上。制订学员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如教考分离方案),落实好各专业考试的组织与安排,部分课程实行网上学习与考核工作;对学员成绩严格实行网络管理,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10.教学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适应退役士兵技能教育培训质量管理的定期教学检查、教学督查和学员反馈等制度,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跟踪监督落实情况,不定期发布督查信息,认真听取学员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质疑等。

11.学校鉴定所要根据退役士兵教学计划的具体安排编制年度鉴定计划,按照市鉴定中心任务通知书内容要求,组织落实考场安排、考位和考务人员、编制考核方案及实施鉴定,及时汇总成绩,发放证书。

12.实施“梯度升级”的培训考核制度。初中毕业学员可以免费参加我校相应专业成人中专学历教育培训,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学员,可直接参加高级工的学习,对符合条件且完成学分的统一组织高级工考核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和10月。

四、班级管理

13.各专业部要选聘责任心强、管理水平高、师德师风好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并负责日常管理的督查、协调以及专项活动考核等工作。学生处协助做好新学员报到、入学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学籍管理、班级管理、法制教育、安全管理等常规性工作。

14.退役士兵班主任考核,以各培训阶段报到、参训、鉴定等情况实施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班主任津贴,采取班主任末位淘汰制。具体实施执行“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退役士兵班主任考核办法”。

五、经费管理

15.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后勤处财务部门建立专门分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每年公布一次使用与管理情况。

16.严格执行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关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经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资金拨付与生活补助费发放方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学员年生活补助费3500元,开学报到、参加开学典礼及首次培训后,首次发放补助350元。根据学员第二阶段参训及初级工考核情况于当年6月30日前发放三个月补助1050元(或前四个月合并发放)。参加暑期培训的学员,9月底前发放三个月补助1050元。对通过中级工技能鉴定的学员于12月底前发放三个月补助1050元。第二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一般在第三年省厅核拨相关经费后,根据学员取得“双证”和实现就业且提供协议书的情况,分两次发放。

(2)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员”,发放奖学金。对生活困难学员视情况给予助学金。

(3)实施技能培训奖励制度。凡取得“双证”,且提交就业证明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享受:驾驶培训补助2400元;在本校培训驾驶的,补助全额驾驶培训费。

(4)所有学员在校期间可免费入住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生活中心”,餐厅就餐费用自理。

17.教学服务津贴标准。教师工作量为6课时/天,课时标准50元/节。按教学计划经所在专业部负责人审批,培训处核准。

与此项目培训相关管理人员津贴视具体工作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班主任津贴标准。其他辅助人员津贴标准,视其岗位实际情况暂定为每月200-400元之间。退役士兵招生组织(同一人员不与招生通勤费重复发放)、值班或出差、退役士兵运动会、技能鉴定考试、迎接上级相关部门检查、退役士兵招标材料组织等专项活动,原则上等同加班,津贴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18.根据学员培训结束双证合格率情况考核给予相关部门专项奖励,合格率90%以上补助100元/生,85%~90%补助50元/生,低于85%不予奖励,部门专项奖励必须用于退役士兵相关活动。班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员奖励依据班主任考核办法实施,少数业绩突出人员津贴由校长室另行确定奖励额度;对业绩不合格人员扣发相应津贴。

六、就业创业

19.针对退役士兵不同需求,招生就业处要与学员签订“推介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协议,及时掌握就业动态,积极拓展岗位实习和就业推荐的途径,做到优先安排职业指导,优先落实顶岗实习单位,优先跟踪服务,确保受训学员能高质量就业;负责收集退役士兵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

20.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积极有效的创业指导,树立和培植就业创业典型,收集优秀退役士兵毕业生素材,每年不少于20人,适时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

七、建立档案

21.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档案管理是反映军培工作的重要依据,培训处要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综合管理档案,相关专业部、职能办(处)按照工作职能建立相关台账,并积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督导。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档案主要包括:(1)教学管理制度;(2)各专业实施性教学指导方案、技能实训大纲;(3)班级人数、授课进度计划、实训计划;(4)各班各学期课程表或总表;(5)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6)教材发放情况统计表;(7)培训教材建设;(8)教学日志、考核试卷、成绩汇总等过程性资料;(9)考核评价材料;(10)就业创业资料。

八、组织领导

22. 学校建立专门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指导培训处和相关专业部、职能办(处)开展培训工作。

1.领导小组

组 长:许振华

成 员:陈 情 吴晓进 葛增敏 李跃兵 孙海如

2.工作小组:

组 长:孙海如

副组长:梅崇金

成 员:相关职能办(处)及专业部负责人

23.工作职责

(1)校长室指导培训处及相关专业部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定退役士兵培训管理、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培训研讨等;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宣传报道、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

(2)培训处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上情下达、内外协调,制定各阶段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汇总审核公示各阶段考核数据,发放学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津贴;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退役士兵招生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确保超额完成省市民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做好就业推荐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教学评价、技能鉴定等工作;学生处协助做好检查指导考核班主任、学籍、安全工作;后勤处负责退役士兵生活保障、经费管理工作;相关专业部负责教育教学等日常工作。

24.退役士兵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建设,事关民生大事,事关学校的品牌形象,要高度重视,相关专业部、职能办(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不良行为,将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5.本意见由学校培训处负责解释,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发文日期前的相关事项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之前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江苏省南通中等专业学校

2016年1月18日